【省住建厅】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2017-10-25 10:20:17 宣传处 904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2017年10月16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省住房租赁市场不断发展,住房租赁规模逐步扩大,对于解决居民居住问题、促进新型城镇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市场供应主体发育不充分、市场秩序不规范、法规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仍较为突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组织省有关部门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形成了《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7个部分,提出了24条政策措施。

  (一)总体要求。坚持住房居住属性,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增加供应、支持消费,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政策扶持、强化监管,力争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二)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培育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发展国有重点租赁企业,要求每个市尽快公布1-2家租赁国企名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依托自身资源和优势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其中要求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自持一定面积住房用于租赁。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支持个人出租住房。

  (三)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完善支持政策,合法稳定就业或符合当地人才引进规定的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申领居住证或申请居住登记。探索承租人适龄子女就近享受中小学义务教育,同一套住房在同一就学时段内,只允许同一租赁家庭的子女就近入学。明确租赁各方权利义务,保障租赁关系相对稳定。

  (四)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明确公租房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灵活确定公租房保障方式,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并举。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鼓励各地政府将公租房委托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

  (五)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允许将现有住房按标准改造后出租。允许将已批地未开工、在建、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水电气执行居民价格标准。鼓励各地合理、有序新建租赁住房,重点关注和满足产业园区、中央商务区和医院、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聚集区。提高新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的审批效率。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支持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公租房建设或发放租赁补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支付房租,租房提取额不与公积金月缴存额挂钩。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优惠贷款利率的定向金融产品,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住房租赁企业直接融资。

  (七)强化住房租赁监管。鼓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加快立法,规范租赁市场主体行为。严格合同备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作为享受住房租赁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建设政府住房租赁交易平台,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建立多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尤其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推动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的重心下移。

 

                                           

信息来源: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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